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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46岁),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德化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0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C5****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湖前龙湖街往龙浔镇东大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兴南街佳美大厦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8.52mg/100ml。

本案立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指定地点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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