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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区栖霞小区志成餐馆出发,经祥云路往驿峰中路方向行驶至泉港交警大队路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9.16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持有C1E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林开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书; 

4.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危险驾驶行驶路线图。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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