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村的一家小吃店喝酒,当晚22时45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闽******小型汽车从仓山区高湖村出发,沿小路行驶至连江南路,沿福峡路途经则徐大道、峡北、乌龙江大桥往闽侯尚干方向行驶,在途经闽侯县样乌龙江大桥(峡南桥头)时被闽侯县公安局南片交警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l0mg/l00ml,随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带至闽侯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值为85.3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没有从重情节;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林某某自愿承诺进行志愿服务,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诺服务时间,悔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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