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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居民。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S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派出所门前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13.74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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