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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由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其一亲戚家中饮酒,后于次日早上7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车,从福建省光泽县出发,沿国道前往邵武储木厂附近接朋友欲一同前往福州,9时许途经邵武高速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液样本,驾驶的小汽车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

7、现场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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