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9********,汉族,大学文化,临高**口腔门诊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临高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林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民警带林某某至临高县**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送检林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姜华
书记员:王汝彬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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