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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9********,汉族,大学文化临高**口腔门诊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临高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林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民警带林某某至临高县**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送检林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姜华

书记员:王汝彬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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