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系乐陵市**置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楼**座**单元,现住乐陵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自乐陵市银座商城行驶至乐陵市永基花园门口处被办案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林林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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