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许,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蒙自市凤麟街**号出发,行至民安路(含笑路)与银杏路路口时被蒙自市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林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0.45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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