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5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2********,汉族,本科文化,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居委会**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6****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龙高路烟南路口东往西方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4.98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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