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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粤WQ****的小型轿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创意产业园出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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