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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谢某某,由本市东区学府花园往金域阳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钢城大厦路口时撞上路边天网监控灯杆,造成车辆及天网监控灯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巡逻交警查获。经攀枝花交警二大队认定,林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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