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51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8年6月7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台县雷峰乡**村**号。2020年8月2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由天台县始丰新城驶往天台县福溪街道**路方向行驶,途经天台县始丰街道**路**小区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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