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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49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宁波**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九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九龙大道高速出口附近时,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

经宁波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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