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1号奔腾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宾东华府小区B区出来,去附近药店为其女儿买药,途经四道街北中天壹品小区南门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05月19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54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