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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C8****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路云华面包蛋糕店门口通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瑞鹏宠物医院门口通道路段停车睡觉时,经群众举报后被民警查获。经对林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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