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42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5日零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经鉴定,林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6.16mg/100mL)驾驶粤SK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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