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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花园****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BJ****号牌小客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曙光大道出迎宾大道南116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12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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