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曾玲,广东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7S***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从北往南方向行驶,行经赤坎区人民大道百仕德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5.17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