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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玲,广东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7S***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从北往南方向行驶,行经赤坎区人民大道百仕德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5.17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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