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58分许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C0Q****号小型轿车在本市香洲区沿拧溪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人民路下穿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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