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3********,汉族,大专文化,南宁顺盟数码经营部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7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青秀区汇东巷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金浦路汇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2.7mg/100ml。
综上,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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