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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家住柳州市**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22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3长安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永前路时,被正在此处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的交警人员拦截。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45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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