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后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林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大班海鲜饭店吃饭喝酒,当日20时许驾驶粤L17****小型越野客车途径淡水街道办万顺一路路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林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7.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