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川Z*****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老西路段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8mg/100ml。
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无从得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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