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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赉诺尔区院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扎赉诺尔区**街**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满洲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6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蒙E*****号大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扎赉诺尔区红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铁小区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林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87.8mg/100ml,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林某某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4509mg/100ml。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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