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诸城市,住无锡市梁溪区**区**号**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2时许,驾驶号牌为苏B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解放北路工运路口时(行驶距离约300米),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乙醇)/100m1(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