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四川省岳池县**镇人。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川X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5、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林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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