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1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的苏NL****普通二轮摩托沿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泗塘河东路交叉路口时,撞到沿泗塘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苏EG****重型厢式货车,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受伤昏迷,摩托车损坏。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6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受伤昏迷被送到医院治疗。2020年3月3日,经泗阳县公安局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查询息、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分别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道路事故认定书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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