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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2********,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镇**新村****号。2011年11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一千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8日0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M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黄岩**中巷**后巷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1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悔罪态度较好;2.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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