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二部刑不诉〔2020〕92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宁波高新区**宠物店经营者,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镇**路**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雅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8****小型客车从宁波市高新区**广场驶往**雅苑的家中休息,当车行驶至院士路与江南路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等待信号灯放行的由卢某东驾驶的号牌为浙BD****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林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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