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宿舍**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5****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玉城街道玉环国际大酒店往高速口方向行驶,途经泽坎线黄泥坎加油站前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当日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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