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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人,住该村**队。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许,被不诉人林某某和朋友在万宁市**大排档吃饭喝酒,当日20时许,林某某驾驶琼AQ****号牌小型轿车途径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仁里桥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诉人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11.44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张 杨

                        书 记 员:李 婷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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