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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3********,汉族,专科文化,海口永**有限公司主管,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厂**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小轿车从海口市秀英区金鼎路 “鼎沁源咖啡厅”停车场去往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路“上岛咖啡”和朋友喝茶。直至次日凌晨0时10分许,林某某又独自驾驶琼A*****小轿车从龙华区金宇路“上岛咖啡”停车场离开,途经金宇路、桥中路、海秀中路、南大立交桥、海秀东路,当行驶至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00mg/100ml。接着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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