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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O148****,香港身份证:Z672****,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中国香港,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大厦**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香,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独自乘车到海口市美兰区****音乐烤吧和朋友吴某某吃饭喝酒,期间林某某喝了2罐啤酒。次日凌晨0时10分许,林某某喝酒结束后,独自乘车到海口市日月广场地下停车场取车,随后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P****黑色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离开日月广场地下停车场前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大润发,途径国兴大道。2020年9月14日1时06分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南省博物馆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21mg/100m1。2020年9月14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林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检测出林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林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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