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12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E,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3日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C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大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3.5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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