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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7********,土家族,专科文化,系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所**。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现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社区**组王某某家中吃饭时饮用白酒。当日20时许,林某某驾驶号牌为鄂E*****的小型汽车从该处出发前往杨家寨小区。当车辆行驶至钟岭路花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林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4mg/100ml。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情节的证据有驾驶证复印件;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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