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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30000195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2******,台湾身份证号码N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漳州市**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台湾省彰化县,台湾省住址台北市中山区**路**段**巷**弄**号,现住址福建省南靖县**镇**路**号**园**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桂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芗城区胜利西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芗城区胜利西路“闽南日报社”公交站台路段时发现前方有民警在检查,遂自行停车摇下车窗向检查民警告知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机动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有关书证;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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