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1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6月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JU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3**),沿本市斗门区莲洲镇泰来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三家村路口的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林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3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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