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家中饮用了白酒,当晚21时许,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嘉积镇,当其行驶至嘉积镇富海路东华大厦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公安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林某某的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19mg/100ml。公安民警于当晚将林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于2019年12月9日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2019年12月10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林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02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E,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经查询公安网信息证实,林某某此前无饮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0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立案标准,但其血液酒精浓度未超过150mg/100ml,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配合民警工作,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认罚,此前无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违法犯罪纪录,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 年11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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