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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561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社,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嘉鹏”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沿白水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2589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林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17.79mg/100ml,查获后林某某对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醉酒状态下为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79mg/100ml。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林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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