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大学本科,福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区**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4****号牌小型轿车从晋安区长福路王庄大排档附近出发,途经长福路、国货东路、远洋路、福光南路,沿着福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10月17日22时17分许,行驶至台江区福光南路(鳌港路至鳌峰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1.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