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检二刑不诉〔2021〕Z2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21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轿车途径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奎武岫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