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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35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永春县**镇**村**号,现住永春县****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车牌的女式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闽C0****),行驶至永春县桃城镇化龙加油站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7月21日4时43分,林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4.78mg/100ml。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5.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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