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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旅行社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福州市晋安区三八路的好哥味道小吃店出发回家,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晋安区新店医院抽血检测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1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人员档案、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取保候审人资格审查材料、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6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抽血照片;

6.其他材料: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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