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案管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长乐区**村**楼**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途径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省道201东山路段时,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抽血照片、血样提取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行驶证及驾驶人查询等材料;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568号乙醇含量鉴定;
4.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