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34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苏U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路领秀智谷南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