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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69********,汉族,专科文化,绥宁**银行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联民居委会,住绥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宁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途径绥宁县长征路与民族中学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1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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