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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住舟山市定海区**镇**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浙LY****号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柳线由北往南行驶,21时许,途经定海区金塘镇沥柳线与外乱线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血样提取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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