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48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绰号: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收购赃物,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R9****号轿车(事发时放置浙CR6304临时行驶车号牌)从苍南县钱库镇金鑫东路往钱库镇钱南路方向行驶。当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车途经苍南县钱库镇钱南路328号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