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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D4****的小型汽车,途经诏安县南诏镇中兴大道至樽KTV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小型汽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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