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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贵州省习水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21时48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R****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习水县文化中心往习水县黑路岩十字路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习水县丹霞中路(习水县同仁医院门前路段)时,与余某某驾驶的贵CU****号小型轿车(搭乘王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2mg/100ml;经遵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87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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